如何避免图片侵权(用别人的图片怎样算侵权)
因将人类史上首张黑洞照片纳入自家图库,视觉中国的图片版权问题一时间引发社会广泛热议。事实上,随着自媒体的发展,近年来,图片版权问题备受关注。在K叔身边,也有一些朋友因为使用图片不当而他人图片版权,以致被对方“诉讼维权”的。
那么,问题来了,
我们该如何使用图片才不会构成侵权呢?
因为不管是在自媒体编辑中,还是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我们时常都要用到别人的图片,比如,在微信公众号或微博上配发图片,或者将好看的图片转发到自己的朋友圈。
1
首先:K叔建议大家尽可能地使用自己拍的图片。因为网络上找来的图片,大多数都是有版权的,特别是那些高清像素的图,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往往就会构成侵权。
2
其实,没有自拍的图片又确实需要配图的,K叔建议大家到一些免费的图片素材网站上找。这类网站其实不少,比如,Pixabay,这是一个支持中文搜索的免费可商用图库,上面有许多图片和视频,你无需申请许可,也无需署名,即可根据需要复制、修改、转发,也无需署名。再比如,Unsplash网站,这也是一个免费无版权图片资源网站。
不过,这些免费的图片素材网站,国内的并不多。而很多可能习惯于在百度等搜索引擎上直接查找配图。这样找来的图片,你就得注意了,有的图片虽然没有写作者,也没有水印,或者具体的来源,但当你使用了,还是会构成侵权。
说到侵权,自然得先说说版权。在判断一张图片是否具有版权,不是看是谁拍的,或者是否有版权声明,而是要先看下,这张图片是否有独创性,是否达到一定的智力创造水准,成为一种“智力成果”,只有具有独创性的才可能构成我们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如果图片有版权,那么要使用图片就得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只有获得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才不会构成侵权。
当然,凡事都有例外。
12种情形算“合理使用”
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以下12种情形下使用,算是“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7种情况算“法定许可”
同时,著作权法还规定了“法定许可”,即以以下5种情形下,社会公众无须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在支付合理报酬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获得作品的使用许可。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也规定了2种“法定许可”。
第八条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九条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