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收房注意事项的条例法规要点
商品房收房相关条例法规规定,商品房买卖,两种情况下业主可以拒收房子。
情况之一是“四大件”不齐全。一是《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该文件包括:工程基本情况;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意见;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在内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等。二是《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等内容。三是《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做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四是“实测数据报告”,开发商要向业主出示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专业测绘单位对住房面积的实测数据和公摊面积报告。
情况之二是房屋主体有问题。因为开发商在交房时都取得了竣工合格备案表,所以开发商会以此为由抗辩客户提出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但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规定,客户有权自行委托有关部门对房屋的结构质量进行鉴定。
根据有关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房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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