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护照办理需要什么条件(出入境办理护照需要什么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中国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业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
适用对象: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九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
四、受理机构
杭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五、决定机构
杭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中国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业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可以申请办理普通护照;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换发普通护照:
1、普通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普通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
4、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5、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三)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的,可以申请补发普通护照。
八、禁止性要求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三)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近期正面免冠白底40*30mm彩色照片(受理机构为申请人现场免费采集制证电子照片)。
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还应提交能直接反映监护关系的监护证明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申请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或者人民武装警察的,还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
申请人是凭《浙江省居住证》在居住地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提交签注在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异地户籍人员办理护照所需增加的材料
(一)省内异地户籍居民
1、成年人需提交仍在有效期内的杭州满半年的暂住证或者浙江省居住证或者杭州单位缴纳的满一年的社保证明;
2、如果是杭州户籍人员的配偶,则提交杭州籍配偶的户口本、身份证以及结婚证。如果是杭州户籍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提交申请人的户口本、申请人与杭州户籍人员的监护关系证明、杭州户籍人员的身份证、户口本;
3、在杭州就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学生还要提交学校保卫处出具的在学证明;
4、在杭就业或者就学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和配偶:
(1)就业、就学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指就业、就学证明);
(2)交验可以证明配偶、未成年子女与就业、就学人员关系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出生证等)并提交复印件;
(3)交验申请人现仍在有效期内的本市暂(临时居)住证原件(自签发之日起已满6个月(含)以上)或者浙江省居住证;
(4)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只要其父亲或母亲一方已持有合法有效的居住证且本人已在居住地登记有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的,提交其父亲或母亲的居住证。
(二)省外户籍居民
注意:不受理特岗报备人员跨省异地办理出入境证件。
省外异地户籍人员提交杭州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和身份证可以在杭州办理护照。本市户籍人员的省外户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申请参照省内异地户籍居民第二款。
1、在杭就业、就学人员申请:
(1)就业人员需提交社保部门盖章确认的在杭连续正常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连续往前推算不短于12个月,补缴、未缴均不视为连续正常缴纳);
(2)就学人员(指16周岁以上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计划内正常在读学生)需提交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须加盖学校保卫处公章)。
2、就业、就学人员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申请:
(1)符合在杭就业、就学规定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指就业、就学证明);
(3)交验申请人现仍在有效期内的本市暂(临时居)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自签发之日起已满6个月(含)以上);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需在符合前款规定的就业、就学人员的暂(临时居)住证上已登记同住人信息,且同时暂(居)住期限已满6个月或者已持有浙江省居住证;
3、年满60周岁(含)以上,且在杭暂住已满6个月(含)以上的人员申请:
交验申请人现仍在有效期内的本市暂(临时居)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自签发之日起已满6个月(含)以上)或者提交持有的浙江省居住证;
(三)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1、交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并提交复印件;
2、交验定居国外证明原件(永居证、绿卡等,外文资料须提供翻译件),并提供复印件;
3、按照办理普通护照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
4、申请人既有定居国外的相关证明,又有中国大陆地区户籍的,必须按照内地居民相关办证要求办理。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申请;
联系电话:0571-87280185;
办公地址:婺江路169号杭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大楼。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人递交申请——受理(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审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作出批准签发普通护照决定,并将相关数据推送制证部门;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签发普通护照决定,制作《不予批准签发出入境证件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制证(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在户籍地申请普通护照的,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凭《浙江省居住证》在非户籍地申请普通护照的,在30日内签发;符合加急办理普通护照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文件
收费标准:普通护照160元/证,加注20元/次。
十五、审批结果
符合申请条件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送达《不予批准签发出入境证件决定书》。
十六、结果送达
根据申请人的选择,由申请人到受理窗口领取或者邮寄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关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1-87280185;
网上咨询: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1-87288615;
网上投诉: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婺江路169号杭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大楼杭州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一楼;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六,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夏令时2:30-5: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1-87280185;
网上查询:浙江政务服务网、掌上110APP、杭州公安微信公众号,警察叔叔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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