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收房标准介绍 文件规定举例分析
为了保障建筑领域消费者群众不会因为缺乏常识而购置或者居住到质量没有保障的商品房,所以相关部门就设置了一系列的标准文件以供参考,具体包括下文所述关于商品房交房过程需要满足的条件以及具体的事项说明文字,由此可以得知,建筑工程竣工的时候,只有经过消防验收合格的商品房才可以投入使用,而且它们不仅应该满足安全方面需求,在结构或者后期的维修保养中也应该符合规定,接下来就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关于商品房交房条件方面的信息吧。
一、商品房收房标准
通常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住宅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法定条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补充约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我国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工程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房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工程质量保证书中具体保修期限与保修范围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屋面防水为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为1年;《住宅质量保证书》一般约定地下室及管道渗漏为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为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为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及卫生洁具损坏为1年;灯具、电器开关损坏为6个月;管道堵塞为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设备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并写在工程质量保证书中。
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如经保修单位维修后导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工程质量保证书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
2>约定条件-达到预售合同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
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通过上文可以得知商品房竣工的时候,并不意味着它就可以投入使用,因为前期的购置还应该保障质量方面合格的优势特点,而且对于居住者安全方面的保障也比较关键,具体可以参考上文所说了解商品房交房条件是否符合预期,或者参考自己的实际情况,对照有关部门和政府给出的说明文字,这样就能得知商品房是否建造合格,对于有兴趣购置的消费者而言最好也可以参考相关部门颁布的规定,由此入手。